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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典当协会关于调整会费缴纳的标准与加强会费管理的规定

    按照《河北省典当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在享受本会各项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根据国家民政、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严格管理,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费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缴纳会费的对象及调整后的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4)会员单位由原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调整为2500元;

    (5)分支机构由原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缴纳会费的时限和方法

    (1)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新会员在被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的一半缴纳。河北省典当协会在收到会费后即可开具统一票据。

    (2)对个别缴纳会费确实有实际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省典当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予缓交或适当减免。

    三、会费的主要用途

    (1)为会员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用于编辑、印发刊物及国内外信息等;

    (2)用于开展行业、企业和协会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全行业提供咨询和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服务;

    (3)用于研究、探讨或决策本会改革、发展与建设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协会工作会议和通讯工作会议等;

    (4)用于开展行业交流、合作活动;

    (5)用于举办大型经济活动、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服务;

    (6)根据会员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7)协会秘书处办公、租房、公务、会务等正常支出。

    四、会费管理 

    (1)河北省典当协会秘书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加强管理,合理利用。

    (2)会费使用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严格会费使用审批程序,一般支出由会长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其它

    (1)对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2)本标准与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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