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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法规小知识集锦

    典当法规小知识集锦

     

    ◇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动产及权利质押贷款业务;
    2、企业的闲置房屋、交通运输工具及个人私有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3、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处理;
    4、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典当行不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已被留置、质押或抵押的物品;
    5、工业用金银原料及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
    6、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7、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品;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管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 当票: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当票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当票不能转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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