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7-26 作者:何鑫
懵懂的小学生小张为零花钱,先后三次偷拿家中黄金首饰到一家首饰店(也经营典当业务)换钱,其家人知情后拿钱到首饰店理论,老板刘某矢口否认,并用浓盐酸泼向小张的舅舅朱某及其舅舅的好友,致朱某轻微伤、朱某朋友田某重伤。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12月,正在上小学三年级的小张发现自己没钱花了,就偷偷从家里拿了一只玉手镯到学校附近一家写着“金银加工,高价回收黄金、铂金”的门店换了80元钱。2011年3月,与小张关系较密切的三个同学没钱坐车回家了,小张很讲哥们义气,随即从家中拿了一只黄金耳环再次来到那家熟悉的门店,老板以250元每克的价格给了小张365元钱,小张当即给三个同学每人分了50元。两周后,小张手头又拮据了起来,并再次萌生了从家中拿首饰换钱的念头,但这次下手有点猛了,拿了一根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来到首饰店,门店老板给了这位小熟客3890元现金。几天后,小张偷拿家中金器典当到金银加工店的行为被父母发现,其父母立即带着小张到金银加工店要求返还金器,店老板刘某拒绝承认收购小张金器的事实,双方发生争执,经派出所民警几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
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小张的舅舅朱某带着朋友田某、戴某到金店找老板刘某理论,再次要求刘某返还金器,刘某亦再次对收购小张金器一事予以否认。朱某随即要求查阅刘某店中的登记本,刘某不从,双方引发打斗,刘某在打斗过程中用店中加工首饰的浓盐酸泼向朱某及田某,朱某全身多处皮肤被烧烫伤,造成轻微伤;田某左脸烧伤1/3,左眼闭合功能受影响,构成重伤。
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株洲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故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