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晶晶(化名)与李毅(化名)都是30岁不到的年轻人,两人之前是关系不错的同事。但让石晶晶想不到的是,李毅竟然会利用她的证件进行租车然后恶意典当套取现金。
去年9月19日,李毅跟石晶晶说,自己要去上海出差几天,想租车前往,但是驾驶证一下子找不到了,想借她的证件先把租车手续办了。
石晶晶陪着李毅来到租车公司,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和信用卡,并以自己名义与租车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租用别克新君越轿车一辆,租车的期限是7天。租车的1万元押金由李毅自己支付。
但是,临近还车日期,李毅没把车还掉,石晶晶觉得他可能是有事耽误了,也没把这事放在心上。
几天后,石晶晶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他说李毅刚也以他的名义借了一辆车,她就感觉事情有些不对劲。当年9月28日,石晶晶得知,李毅因身上带了两块假汽车牌照,被警方带走了。搞不清楚状况的石晶晶只好报警。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李毅在租车之后,以石晶晶的名义制作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并将汽车典当给一家典当公司,抵得10万元。
石晶晶赶紧前往那家典当公司,把车开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通知租车公司前来取车。
事后,石晶晶又接到租车公司的电话,告诉她由于超过租车期限,租金和违约金已经累计到17000元,让她迅速前来把7000元补齐,不然违约金会越来越高。由于办租车手续用的都是石晶晶的证件,她只能先替李毅把7000元还上。
原来,借用朋友的证件去租车,再把汽车典当套取现金,已经是李毅的一贯伎俩。从2012年8月底至9月底,1个月时间内,李毅疯狂作案,以4名朋友的名义,租用了包括奥迪、凯迪拉克、别克、宝马在内的8辆汽车,典当后共获取现金87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和挥霍。
随后,李毅被判刑。2013年7月26日,石晶晶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毅支付其垫付的车辆租用费7000元。
近日,鄞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编造事实,以原告名义租车后将车辆典当,导致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