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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管理办法》解读

    一、典当监管工作的任务和意义

    1、典当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和执法依据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堪称现在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汉朝的时候就已经有典当的雏形,到唐朝时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最为鼎盛的时期在明清。清朝末期开始衰败,建国初期被取缔。典当的复兴是在改革开放后,1987年成都出现中国大陆第一家典当行。二十多年来,我国典当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依法设立的典当行3662家,注册资本447亿元。2009年累计发放当金1500亿元。我省共有典当企业161家,分支机构22家。截止到2009年底,全行业资产总额23.6亿元,实收资本21.3亿元。2009年共办理业务43091笔,典当总额97.4亿元(其中:动产质押33.7亿元,房地产抵押49.1亿元,财产权利质押14.5亿元),典当余额13.5亿元,利息及综合费收入1.77亿元,上缴税金1603万元,从业人员1660人(以上数字不包括2009年新设典当行)。

    相对于典当业的复出与发展,国家对典当业的监管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定方面较为滞后,直到1996年,人总行下发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要求各省分行对各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并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是典当行的主管部门,履行对典当行的日常监管职责。2000年,国务院明确典当行属特殊工商企业,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2001年8月8日,国家经贸委颁发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撤销,典当行业的监管职能由国家经贸委移交给了商务部。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对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相关的政策规定还有:《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冀公治[2006]18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81号)等等。这些政策规定对《典当管理办法》进行了有益补充,明确了一些政策问题。如明确了典当行的机构性质(必须是中资企业);明确了典当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等等,除此之外,还明确了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监管职责、措施手段和一系列规范监管的要求。上述的相关政策是政府监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的依据。

    对典当行的审批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

    2、典当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任务和意义

    《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业监管工作做出了明确分工: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即职能管理。

    《办法》就商务、公安部门对典当业的监管工作职责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我仅就商务部门的监管职责向大家作一说明。

    各级商务部门对典当业监管工作职责包括: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辖区内典当业监管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负责辖区内典当行市场准入、重要事项的变更、退出管理;3、负责辖区内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4、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全国统一当票》;5、根据商务部授权组织典当行年审;6、负责对典当行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7、负责对典当行不正当经营行为作出处罚决定;8、查处和打击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行为。

    目前,典当业的监管工作为“属地管理”原则下的两级负责制。即省商务厅负责制定辖区内典当业监管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典当业的市场准入、分立、变更、终止等项的审核推荐或审批;组织年审;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全国统一当票》;组织对辖区内典当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规经营者作出处罚决定;负责省典当协会的业务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对典当业的市场准入、分立、变更、终止等项提出推荐意见,负责典当业的日常监管(现场监管),及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实施处罚。

    政府部门对典当业监管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查处典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行业规范经营的正常秩序,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社会不安定因素。典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自觉树立遵纪守法的经营意识,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城乡居民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还要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

    典当业是一个“看得见利润、看不见风险,但风险无处不在”的行业。从行业监管情况看,典当业又是一个极易引发地方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监管极为困难的行业,各级政府对这一行业是十分关注和重视的。受利益驱动,部分典当行在经营活动中业务兴旺时违规拆借,业务不足时抽逃注册资本;超资金比例管理规定放款;超规定上限收取综合费率和利息;违规从事财产权利质押。有的典当行甚至可能有集资或变相集资、大量资金账外经营偷税漏税等行为,显露出典当行业客观存在的经营行为的随意性和潜在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典当行在虚假注册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极易出现非法揽储、集资或变相集资、违规拆借等行为,由于其经营行为涉及面广、难以监控,一旦发生问题,就有可能引发地方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危害巨大。因此,政府部门对典当业监管工作是十分重要和非常艰巨的,为了确保行业的规范经营,所采取的如年审、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建立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对违规企业实施处罚等措施和手段,也是十分必要的。

    典当业监管工作的意义大致有几个方面:1、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适度竞争的典当业市场秩序,保护依法经营。2、打击和取缔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行为,净化典当市场环境。3、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典当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4、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民间高利贷活动。5、维护社会治安,消除不安定因素,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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