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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某典当公司药材抵押借款纠纷

    达州万源一男子向典当公司贷款20万元,期限为3个月归还,并将价值49万余元的稀有药材作为借款抵押物,但双方合同上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把抵押物给典当公司。直到借款的最后期限,该典当公司仍未收到这批稀有药材。

    近日,万源市法院审结了这例典当合同纠纷案件,万源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无效,典当公司属于违规办理动产抵押借款业务。

    据了解,2012年3月20日,陈为因做药材生意缺钱,他向万源市当地一家典当公司借款20万元,贷款时曾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约定3个月还款,为获得这笔贷款,他将价值49万余元的稀有药材抵押在典当公司,同样规定抵押期限3个月。但是当还款时间到后,陈为没有将双方约定的抵押物稀有药材给典当公司保管。

    该典当公司认为陈为违法合同,遂将陈为告上法院。经万源市法院调查了解,陈为已将稀有药材销售完毕。法院审理认为,该典当公司未要求陈为将稀有药材交给自己保管,也没办理动产质押手续,而是违规办理动产抵押借款业务,不算典当行合法经营范围,已违法,故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原告不能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陈为向该家典当公司借款,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为没给这家典当公司交付抵押物,而典当公司未依法设定动产质押,而以动产抵押出借款项,属非法典当,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法律效应。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陈为已付清借款综合费用及利息共计78350元,应从中扣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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