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末,四平市某有限公司以厂房和生产设备抵押,向某典当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3个月借款期满后,借款公司因异地投资等原因,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找到四平市仲裁委员会。最后,仲裁部门裁决借款公司应以低压设备偿还200万元的借款。
2013年年末,四平市某典当行接到一笔抵押借款业务。当时,一家有限公司以厂房和生产设备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为3个月。
3个月的时间内,这家有限公司因投资转向在异地进行了投资建厂,原工厂停产,设备拆除。同时,用于抵押的厂房连同土地使用权被有偿转让给第三方。
3个月借款期满后,典当行要求借款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然而,此时借款公司已经将设备和厂房连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无法偿还借款。
另外,因典当行和借款公司在当初办理借款时未对“当物”的价值到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只是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
那么,在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此问题,典当行和借款公司将此事反映到四平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四平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常东帅介绍,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厂房作为建筑物只有进行抵押登记才能生效,没有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人不承担抵押责任,而以生产设备抵押的,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抵押合同中生产设备抵押部分有效,可以实现抵押权。厂房抵押部分无效,抵押合同不能对抗正常的有偿转让。
最后,四平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裁决:借款公司设备部分可以实现抵押权,应偿还典当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来源:城市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