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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北省典当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一、关于章程修改的原因

    原《河北省典当协会章程》是经2010627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河北省工经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实施。本届理事会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较好地维护了章程所具有的法定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随着当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加快,原章程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团体发展和活动的需要。为此,我们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对原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调整和修改完善。

    二、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

    以政府发展战略为主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为适应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需要,不断增强市场化生存发展能力,以服务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修改章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充实调整原有条款内容。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原为:河北省典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增加“英文译名:Hebei Pawn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HBPA)”。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原有六款,对(一)、(二)、(五)、(六)款做了充实调整,修改为: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典当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调典当业务活动和会员之间的关系,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举办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六)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一)款原为“制定和修改章程”增加“以及行规行约”;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及财务收支等进行指导与监督,对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较大问题或偏差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督导进行纠正或调整。

    第二十七条 增加“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

    第二十八条 原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常务副会长改为: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2、新增相关条款。

    原章程有八章四十九条,现调整为八章五十条

    新增一条为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本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原有六款,增加3款为:

    (七)“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会员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八)“组织会员进行境(内)外参观学习、考察调研活动,宣传推介行业内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的创新理念”;

    (九)“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授权、委托事项,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原有三款,增加3款为:

    (四)“主持本会重大问题的讨论”;

    (五)“提名秘书长的聘任及聘任期限或解聘,以及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提名下一届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修改意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附:修改后河北省典当协会章程

     

     

    河北省典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河北省典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bei Pawn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HB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北省所属各典当企业及从业人员根据“自愿、平等、公益、协商”的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在行业主管部门河北省商务厅的指导下,对典当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和协调,维护会员企业和典当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研究探索典当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创造和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促进同行业团结及我省典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典当经营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调典当业务活动和会员之间的关系,增进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国际、国内典当行业组织交往和交流,搜集、研究国内外典当行业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研讨、学术交流及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员单位及有关人员,研究典当市场及典当行业的热点问题;

    (五)开展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举办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六)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提出建议;

    (七)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会员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八)组织会员进行境(内)外参观学习、考察调研活动,宣传推介行业内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的创新理念;

    (九)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授权、委托事项,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长、副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及财务收支等进行指导与监督,对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较大问题或偏差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督导进行纠正或调整。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重大问题的讨论;

    (五) 提名秘书长的聘任及聘任期限或解聘,以及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提名下一届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履行本职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和预算方案;

    (二)   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本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增;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 月 日本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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