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若实施,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这一民间金融的主力军将告别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时代,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中间层”将有法可依。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若实施,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这一民间金融的主力军将告别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时代,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中间层”将有法可依。
开正门堵邪路
目前,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已由银监会监管。但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则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
近年来,民间金融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中介化,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拉长资金链条,埋下风险隐患。违法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后放高利贷的现象屡见不鲜,股东关联贷款、冒名贷款和浮利分费等问题严重。
为此,央行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但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专门的《条例》予以规范,同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据悉,2013年和2014年《条例》连续两年被国务院列入立法计划。根据国务院部署,央行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发展和监管问题进行调研与研讨。
《条例》所规范的是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而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已有监管部门的机构不适用于此《条例》。
此外,类似蚂蚁微贷这类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二致,同样适用于《条例》。银监会将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小贷监管走出灰色
尽管小贷行业发展迅速,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导致小贷公司面临机构属性不明确、融资渠道窄等一系列问题,更伴随着不少隐患。
对于此次央行制定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在官方层面肯定了小贷行业对于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承认了目前小贷行业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央行旨在通过《条例》的发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改善行业发展环境,并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保护。
长富汇银董事长张保国认为,《条例》通过进一步扩展对于小贷行业的监管范围,明确了小贷行业参与市场主体的资格,有利于将处在灰色监管地带的放贷活动规范起来,对该行业的后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条例》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业务经营规范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行业准入门槛、小贷公司资金来源、地域限制等方面的监管均予以一定的放宽。其中,《条例》明确小贷公司被允许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融资,相比于此前仅能够通过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贷企业融资渠道获得了极大拓宽,一些股东实力较强的企业有望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张保国表示,此次新条例尚未十全十美,如允许资产转让意味着企业可以做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对融资比例和杠杆的要求却没有详细规定,企业依然无章可循。此外,根据此前互联网金融对于网络小贷公司和P2P网贷平台的定义,P2P平台等潜在的小额借贷机构也仍未被纳入条例监管范围。此类种种空白,仍需要监管机构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范。
P2P监管越发明晰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除了对小贷行业影响深远外,更让网贷行业感受到监管的日趋严格。在不到一个月时间,监管机构就相继发布了涉及P2P行业的四大监管政策。对此,业内纷纷表示,随着政策的相继出台,P2P行业监管细则的整体框架已越发明晰,预计细则将于今年年底之前出台。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把P2P定义为信息中介,要求客户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等。7月3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支付进行了限额管理。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划定了P2P的利率红线。
业内普遍认为,监管新政的接连出台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促使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网贷、第三方支付、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企业重新定位自身角色,并且驱使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对创新合作模式进行探究。
有融网董事长程国洪表示,四大新政的相继发布,意味着P2P行业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纵观四大新政,不难发现内在的监管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即明确了P2P网贷信息中介的定位。事实上,监管层在严抓P2P规范的同时,也留给了网贷行业一定的创新发展空间,例如《条例》明确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并特别说明网络小额借贷管理需遵循此办法。当前,不少P2P平台是线下小贷公司向线上发展而成的。显然,《条例》出台后,P2P平台可以通过获得放贷业务许可证来拓展经营范围,突破目前的一些经营方式,这将成为P2P发展的新路径。
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