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随着经营环境逐渐恶化,当前在江浙沪广等沿海典当业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典当企业忙于诉讼,诉讼难、综合服务费不被认可、案件审理时间长等问题都深深困扰着典当行,很多企业迫于资金压力已经不堪重负,甚至有企业开始打“退堂鼓”。
随着经营环境逐渐恶化,当前在江浙沪广等沿海典当业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典当企业忙于诉讼,诉讼难、综合服务费不被认可、案件审理时间长等问题都深深困扰着典当行,很多企业迫于资金压力已经不堪重负,甚至有企业开始打“退堂鼓”。
典当涉诉案件增多
日前,南京市典当行业协会在一次会议中透露,目前该市有80%左右的企业忙于诉讼案件。上海市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吴贤达表示,上海市涉诉典当企业也不在少数。本月初,根据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到杭州、苏州和无锡等地考察发现,这些地区的典当同仁也都深受诉讼困扰。而据广州市一资深典当行经营者透露,该市几乎每家典当企业都涉诉了。
据苏州姑苏法院统计显示,自2013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典当纠纷16件,涉案标的额总计5584万元。其中最大涉案标的1374万余元,案件平均标的额达349万余元。除了到法院递上一纸诉状外,很多典当企业还选择了仲裁手段。“相较于上诉,我们更愿意走仲裁流程。”广东珠江典当行副总经理申又喜说道,“由于仲裁是依据双方约定好的标准去执行,可以更加快速地解决问题。”据合肥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典当仲裁纠纷在逐渐增多,在全年案件中占比已达15%。
在众多典当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典当业务绝当后的追款问题上。今年以来,不少企业迫于资金周转压力,调用人力物力忙于绝当催款。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客户的还款能力大不如前,绝当业务比例大幅攀升,催款难度也随之增大。“我们典当行是正规经营的企业,绝当了,款收不回来,不能像一些社会势力一样去威胁客户,只能走法律程序去解决。”申又喜表示,“不过走法律程序同样也会面临很多问题。”
另外,由于不少典当行当前经营出现困境,企业股东撤资、股权转让进而出现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多。记者了解发现,今年以来上海、安徽、江苏等地因典当股权纠纷导致涉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此外,还有一部分典当行违规发放理财产品,但随着经营环境逐渐恶化,企业难以兑现承诺给客户的回报时,也被客户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自身要把好风险关
大多数典当行涉诉其原因在于在业务前期的审理方面做得不够细致,风险把控方面有所疏忽,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由于典当行的客户群体大多数是那些银行贷款审查未能通过的企业主或个人,因此典当行本身面临的风险就比较大。”申又喜强调说,再加之当时风控把关不够严、法律意识不强,就为以后的问题埋下了伏笔。
一位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一些典当企业逐利心态比较严重,个别典当行将合同确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计入经营利润中,为达到收取更高回报,选择追索时间,通过延长资金回收期限达到利息、违约金计算的最大化。但是一旦客户还款能力下降,加之典当行自身融资能力有限,很容易陷入后续资金匮乏、“无米下锅”的困境。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失准,典当行作为民间金融企业尚未能接入该征信系统,也导致其在前期审查过程中存在无法避免的风险。
逾期业务增多同时,给典当行带来的影响也在扩大。有的股东想撤资或转让股权时遭到典当企业反对,理由为该股东负责介绍的业务处于逾期中,若不能顺利追回款项,就无法变更股权。业内人士表示,今年以来这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而一旦上了法庭,典当企业的做法或许难以受到法律认可。
此外,典当案件的诉讼审理主要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一些地方颁布的法规、条例、办法、意见等。但是这些法律依据每个地方又都有所不同。然而根据很多典当经营者反映,由于《典当管理办法》法律层级较低,典当涉诉案件在审理时,典当行的一些权益得不到保护。并且,诉讼程序对于典当企业来说相当漫长。“据我了解,现在法院受理排期已经排到明年了。”申又喜称,“即便宣判了,由于种种原因,后期也很难执行。”
综合费用仍悬而未决
相较于其他一些纠纷,典当经营者更为注重的是在追款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因为这直接涉及典当行运转的资金命脉。申又喜表示:“法院将典当行与民间借贷等同,不保护法律规定范围外超出部分的综合服务费用,让典当行损失较大。”这几乎已成为普遍现象。
申又喜所说的的法律保护与不保护的综合费用,源自今年9月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经过记者了解,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一些地方法院并不认可“36%的说法”。“有些地方法院认定年利率应最多不超过24%,即月利率为2%,这都相当于银行的利息了,无法覆盖典当行的经验成本。”
申又喜分析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综合服务费等费用,法院都会根据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即为24%作出调整。这样一来,客户的违约成本反而降低了。”
对此,吴贤达表示:“我们一直在强调违约成本必须要大于守约成本。一旦客户违约后的成本只相当于在银行贷款所需要承担的利息,远远低于典当行的息费,那么就会变相促使债务人恶意违约。”
来源:中国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