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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再次警示城商行风险:133家表外业务超10万亿

        “不忘初心,坚守定位”这是近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6年城商行年会上讲话的主题。

        银监会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133家城商行资产规模达25.2万亿元,较五年前增长近1.9倍,年均增速近40%。各项贷款余额9.5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5.6万亿元, 较五年前均增长近1.4倍,年均增速近30%。

        城商行规模的高增长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上升,今年以来,银监会就多次警示城商行相关风险,其中包括信用风险上升,非信贷和表外业务等新风险的积聚等.

        在上述城商行年会上,尚福林也表示,一些城商行在发展模式转型、服务实体经济、改进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面还有一定努力空间,对一些新业务的风险认识还存在不足,案件防控的压力还比较大。

        银监会统计显示,目前,城商行共有6家高风险机构,较2011年的27家已经有明显的下降。不过,6家高风险机构存在资产风险大、资本实力弱、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推动解决。

        风险积聚表外业务超10万亿

        警示城商行风险,首先是信用风险。今年上半年,城商行不良上升速度有所加快。

        银监会数据统计,2016年6月末,城商行不良贷款余额1420亿元,较去年末上升207亿元,不良率1.49%,较去年末上升0.9个百分点。而2015年全年,城商行不良上升258亿元, 不良率也仅上升0.24个百分点。

        “信用风险是城商行面临的主要风险。”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上述城商行年会上称,从账面数据看,城商行不良贷款比例还不算高,但从动态趋势看,资产质量下降的压力相当大。

    其中,关注类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增长快,贷款分类偏离度较大。银行不良虚假出表、不良互持等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真实的信用风险。

        此前,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在《中国银行[-0.59% 资金 研报]业》杂志上撰文称, 城商行关注和逾期贷款持续高位运行。2015年末, 城商行关注类贷款余额2943.8亿元, 同比增长42.2%, 占各项贷款3.4%,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1816亿元,同比增长64%。

        如何化解城商行信用风险,银监会提出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支持多种方式化解不良,今年不良资产证券化开闸并加速发行, 近日首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落地, 都是不良处置新的探索。

        二是支持加快补充资本。银监会支持城商行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支持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 随着城商行近几年的快速发展, 创新风险也在累积,例如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在快速扩张。

        根据银监会的数据,2015年末,贷款在城商行资产中占比已经降至38.2%,并呈连续下降趋势。表外业务合计10.3万亿元, 高出各项贷款1.6万亿元,同比增速36.6%,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其中,表外业务以承兑汇票、金融衍生品及委托贷款为主,全年承兑汇票增长15.6%,委托贷款增长33.6%,金融衍生品增长191%。

        凌敢表示,城商行诸多业务以创新之名行融资和规避监管之实,存在规模急剧扩张但风险管控能力不足、风险抵补不够、信息披露不规范、员工管理不到位以及操作风险较大等问题。

        “部分资金绕道进入股市、民间借贷等领域,在经济增速下行趋势下,风险急剧放大。”凌敢称.

        尚福林也在年会上表示,“城商行要尽快扭转投资超过贷款、表外业务发展过快的局面,这些业务的快速发展, 实际上意味着隐藏的信贷风险,可能会影响金融安全。 ”

        银监会要求城商行要严守依法合规底线,严堵监管套利渠道,严防资金体内“空转”,严禁游走于灰色地带。

        股权异动第一时间上报监管

        今年多家城商行实现上市,城商行的股权成为各路资金的“香饽饽”。实际上,一直以来城商行股权就极具吸引力, 而资金的”追随”也会引出一些问题。

        曹宇表示,一些新近进行改制重组的城商行,改革红利大,对投资者有较强的吸引力。一些城商行上市后,成为社会资本运作标的。 最近存在部分投资城商行股权不规范的行为。

        对此, 曹宇重申了城商行股东的资质条件。

        一是审查主要股东资质。入股资金应为自有资金,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民营银行发起人不超过30%)。

        二是坚持“两参或一控”。一个股东入股同类银行机构不超过2家,取得控股权只能保留一家。对取得控股权的判断,法规有专门规定。

        三是履行书面承诺。银行股东要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5年内不转让所持银行股份,持续补充资本,不向银行施加不当指标压力。

        对上市银行,特别提到要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披露要求。比如,持股达到已发行股份5%的,要严格履行“举牌”程序;持股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20%的,要补充披露投资者及关联方关系结构、交易价格、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当收购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银监会要求城商行,对出现股权异动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城商行也要主动向社会、向股东宣传相关监管政策,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防止股东不合规行为影响城商行稳健发展。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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