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4 | 文章来源: 中国典当联盟
5月4号就是上周五,我到某典当行与其会计谈到了典当行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典当行会计对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颇有微词:我们的主管税务机关说我们不是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但要我们就当票交纳印花税,实在是不理解。我想大部分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都存在上述疑惑,所以我对《典当行适用税收政策解析》作了此专题分析。
我在《典当行适用税收政策解析之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一文中已经详细阐述了典当行属于金融企业但不是金融机构,在《典当行适用税收政策解析之典当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文中阐述了典当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大家可以对比参阅,接下来我对典当行当票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作一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只就《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按规定纳税,属于正列举,没列举的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不计算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了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才贴花,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一律不贴花。
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篇答疑,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问题内容:
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典当行不属于金融企业,其开具的当票若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典当物品的,不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2/29
总局的上述答疑结论是正确的,但忽视了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金融组织仅指银行和其他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仅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综上所述,典当行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书,其用以放贷的当票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