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典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典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bei Pawn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HB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北省所属各典当企业及从业人员根据“自愿、平等、公益、协商”的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在行业主管部门河北省商务厅的指导下,对典当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和协调,维护会员企业和典当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研究探索典当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创造和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促进同行业团结及我省典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典当经营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调典当业务活动和会员之间的关系,增进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国际、国内典当行业组织交往和交流,搜集、研究国内外典当行业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研讨、学术交流及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员单位及有关人员,研究典当市场及典当行业的热点问题;
(五)开展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举办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六)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提出建议;
(七)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会员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八)组织会员进行境(内)外参观学习、考察调研活动,宣传推介行业内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的创新理念;
(九)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授权、委托事项,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已缴纳会费的会员退会,不再返还会费。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不予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1-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及财务收支等进行指导与监督,对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较大问题或偏差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督导进行纠正或调整。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重大问题的讨论;
(五)提名秘书长的聘任及聘任期限或解聘,以及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推荐下一届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履行本职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本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行业性不正当竞争;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