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典当协会法律咨询事务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的服务职能,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典当协会章程》,特设立法律咨询事务部,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法律咨询事务部为河北省典当协会的内部常设职能部门,是河北省典当协会的组成部分,在河北省典当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典当协会法律咨询事务部的办公地点为:石家庄市裕华东路49号中天世都5-1-1203室。
第二章 部门组成
第四条 法律咨询事务部由典当企业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商务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内从事法律专业服务的人员组成。
法律咨询事务部成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河北省典当协会章程》,严格遵守本工作条例;
(2)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法律咨询事务部成员的产生方式:
(1)首批成员由协会秘书处推荐,之后由法律咨询事务部推荐,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法律咨询事务部成员接受聘请并填写登记表;
(3)由协会颁发聘书。
第六条 法律咨询事务部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法律咨询事务部活动的权利;
(2)通过法律咨询事务部决议时的表决权;
(3)对法律咨询事务部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优先权;
(5)对会员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在协会网站上的解释权;
(6)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
(7)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七条 法律咨询事务部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法律咨询事务部的决议,维护法律咨询事务部的合法权益;
(2)完成协会和法律咨询事务部交办的工作;
(3)向协会秘书处和法律咨询事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严格按照本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法律咨询事务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协会任命和解聘。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享有的权利:
(1)召集和主持会议的权利;
(2)协调和分配工作的权利;
(3)代表法律咨询事务部对外签署文件的权利;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职权。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法律咨询事务部采取灵活松散的工作方式, 开通法律服务热线,通过座谈、电话、网络即时通讯、书面审查等多种方式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由协会秘书处统一负责法律咨询事务部的日常工作联络。需要集中讨论研究问题时,由协会秘书处或部门负责人协调和召集。
第十二条 协助协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讨我省典当行业的发展趋势、方向、政策法规、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为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为协会日常活动、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提供法律专项服务。
第十四条 为典当企业经营、市场开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向会员单位宣讲、普及典当及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举办风险控制研讨交流。
第十六条 为协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部门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会同期同届。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河北省典当协会决定施行、修订和终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