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行前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认为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但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
一是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系统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行使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
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人必须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上述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限制转让说的弊端,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