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宁夏某典当行法人代表贾某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00万元,月息为4%,但到期未能归还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被这家小贷公司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宣判该典当行承担所有责任。
据了解,贾某是以典当行法人身份签订的《借款合同》,却将资金用于个人支出。当法院调查时,贾某当时借款账户余额仅有百余元。而他如此做,其实并未取得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和授权,小贷公司放款后也并未及时跟踪款项支出的方向。
据法律人士分析,由于贾某是以公司法人身份向小贷公司借款,那么这家典当行就要承担所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贾某应对借款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案件的发生主要由于上述典当行管理失误,导致企业法人滥用职权,给典当行造成巨大损失。现在,有的典当行的股东出资之后,就交给一个人经营管理,其他人并不会特别关注经营情况,盲目信任必然会导致问题发生。所以,既然出资经营典当行,企业的各个股东就应负担起责任,健全企业管理监督制度,约束各方的职权,才能保证企业不会发生这么大的风险。
此外,一般而言,典当行增加自有经营资金的惟一途径就是增资扩股,如果真的出现无钱可贷又正好有业务可以做时,按照相关规定也不能向其他的融资机构贷款。事实上该案有明显破绽。典当行以4%的月息向小贷公司借款用于经营几乎不太可能。因为现在很多典当行自身放款息费也达不到4%。可见,如果对典当行经营人有起码的监督机制,类似的现象就不会出现。
来源:中国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