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典当行业的广泛关注,认为它将间接并深远地影响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未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该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却不在其中。不过,此征求意见稿还是引起了典当行业的广泛关注,认为它将间接并深远地影响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未来。
有些内容可以参考
吴贤达(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自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上海的很多典当企业都有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所以协会前不久组织了一次业界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虽然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典当排除在外,但其中的很多内容是可以参考的。比如典当应该像该征求意见稿中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一样,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保护,而不只是严格管理和规范。因为不管是典当还是小额贷款公司等,都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其经营模式及对社会的贡献都有很多共通性,理所应当享受同等待遇。
正因如此,上海典当行业协会还将会议讨论的内容形成报告,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就此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而言,其所体现的行业规范也是粗线条的,同样也会遇到小额贷款行业提出的各类意见和问题。大家在探讨研究的过程中,很多方面的内容都是典当业的立法以及管理能借鉴的。因为在如今多元化的融资市场中,不管是小额贷款行业还是互联网金融,不管是融资性担保还是典当,大家不仅业务有来往,而且很多经营的理念和模式也都在互相借鉴和学习,所以彼此既有区别又有相同点。而在此大形势下,如果同样或者相似的业务经营方式,却受到不同的管理、规范,那各行业自然就会发出很多不同的声音,既不利于各个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也不利于金融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条例要加快出台步伐
郝凤琴(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定、修改和废除的程序、机构、要求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意在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良币驱除劣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理解,《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无疑为已经讨论多年的《典当业管理条例》完成立法程序予以正式出台提供了绝好的契机。
其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在适用范围上排除典当行,说明立法部门充分理解和意识到了典当行业不同于其他放贷组织的特殊性。其二,央行相关负责人在就出台此意见稿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信贷体系包容度仍有不足,信贷资源配置不平衡,针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还存在短板。制定本条例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说明,央行从侧面已经承认典当行不是民间借贷机构,因此,尽快完成《典当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是完善我国金融法制的需要。其三,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从2005年实施至今的《典当管理办法》,其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基础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所以完善典当行业立法,加快《典当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也是客观形势的要求。
此外对一个已经拥有8104家企业、6.1万余名从业人员、1611.2亿元注册资金规模的行业来说,焉能不及早推出行业管理条例?
具有现实和历史意义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律法规是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依据。所以,不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将典当纳入管理范围,还是未来颁布的《典当业管理条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就现实意义而言,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既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典当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变化,鼓励企业创新,进一步提高它们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确保各类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会进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另外,条例也对完善非存款类组织的监管有巨大现实意义。如今新形势下的行业监管,并非是将各行业管死,而是要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并不断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
就历史意义而言,加强对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还对社会全面建设创业、投资兴业的平台,推动消费金融的发展,建设城市信用的法律文化,实现民富国强,都用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就现状而言,一些条例既缺少必要的中国元素,也对国际惯例的吸取不够。如典当是中国的传统行业,历史上的很多优秀经验可以汲取,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未来要出台的条例并未对此进行很好的评估。而这就需要借鉴各方力量,集思广益,确保出台条例对行业管理有指导性和预见性。
来源:中国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