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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注销期间抵押权消灭

    案情
       重庆万州水泥厂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订立《借款总合同》及《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约定五桥支行向水泥厂提供最高额为2500万元的抵押贷款,水泥厂以其经营房屋、机器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2000年5月23日,五桥支行对水泥厂未清偿的借款1121万元本息转让给了重庆长城资产办,并约定:“债务人以自有财产为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在原担保合同范围内向华融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完成抵押、质押担保的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2月5日,水泥厂、五桥支行以抵押登记。2007年10月28日,该债权被转让给丰沛公司。2006年6月19日,人民法院宣告水泥厂破产还债,丰沛公司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水泥厂破产债权人会议确定的丰沛公司对其受让破产债权的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3300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变价款中按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长城资产办作为一般破产债权人对此持有异议,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丰沛公司受让破产债权的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3300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无效。
       分歧
       长城资产办认为,丰沛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其抵押房屋范围内的土地系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其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与抵押房屋一并无效,且已被登记机关注销,丰沛公司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丰沛公司认为,无论丰沛公司对抵押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长城资产办的破产债权都不会获得清偿,其对丰沛公司的效力不享有请求权。丰沛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可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五桥支行转让债权后未经受让后新的抵押权人同意,其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无效。丰沛公司对抵押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
       水泥厂与五桥支行签订的借款总合同和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借款总合同和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虽只对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因此,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并具有公示公信力。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水泥厂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60日内由债务人办理抵押担保的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在登记机关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五桥分局并不知晓抵押权变更的情形下,五桥支行、水泥厂以被担保的主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抵押物登记,是作为债权人的五桥支行放弃担保物权。由于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产生具有公示效力,同样,抵押注销对抵押权的消灭亦具有公示的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抵押物注销登记向公众公示了在水泥厂用作抵押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已经消灭的事实,尚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被他人知晓,不能对其他物权产生对抗效力和排他性,公众基于该消灭的事实有理由信任不会有其他法律主体对抵押物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重庆长城资产办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丰沛公司辩称重庆长城资产办主体不适格,且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在已作出裁定,其辩驳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并依发作出一审判决,丰沛公司对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案中涉及的房屋及房屋附着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丰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评析
       本案的裁判涉及重庆长城资产办对丰沛公司的抵押权效力异议是否享有诉讼请求权,丰沛公司对其受让破产债权的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3300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是否有效,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注销期间抵押权是否消灭。
      一、破产债权异议人的诉讼请求权
       对于其他破产债权人对仅涉及破产企业的破产债务的异议,过去的破产法试行规定是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破产案件合议庭进行审查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基于破产企业的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可得利益,新破产法赋予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对异议债权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另行诉讼的请求权。债权人对于破产管理人编制的破产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异议,既包括某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异议,也包括债权人之间对于对方债权的异议;既包括债权的数额及其真实性的异议,也包括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效力等异议,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债权有异议均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长城资产办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中系一般债权人,对丰沛公司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可能影响重庆长城资产办等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可得利益,重庆长城资产办向一审法院即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案的受理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重庆长城资产办对丰沛公司的抵押权异议享有诉讼请求权,其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丰沛公司以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是否实际影响其可得利益的实体权利来衡量其是否享有诉讼请求权不当,而应以影响其可得利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可能性来确定其是否享有诉讼请求权。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效力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没有分别设定抵押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实行“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的整体统一原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重庆万州水泥厂以其机器设备、房屋作抵押与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之间签订的《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重庆万州水泥厂用于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分别抵押的情形,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一并抵押。至于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效力,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应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14号]的意见,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中,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将丰沛公司受让债权及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记载为有抵押财产债权,经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请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07年9月27日作出《关于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所涉新田镇一段白水街114631.7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函〔2007〕117号),同意土地处置价款中土地取得成本和整治费部分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按规定用于清偿债务。丰沛公司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应当视同已经过了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一并抵押又没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重庆长城资产办不能仅以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而主张一并抵押无效。
       三、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注销期间抵押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抵押采取登记成立主义,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基于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设立具有公示效力,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情形或实现抵押权的约定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于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抵押权的消灭,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有:(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而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的注销消灭抵押权。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的注销应与其登记同理,同样产生抵押权消灭公示效力,抵押权人就无权再对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万州水泥厂向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借款时,以其经营的机器设备、房屋作抵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当时抵押登记部门尚未严格规范的情况下,其机器设备、房屋的抵押登记应当有效,设立了抵押权,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但丰沛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对重庆万州水泥厂借款本息的债权之前,该债权的抵押物登记已于2001年2月5日注销登记。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的破产清算中,重庆长城资产办以该债权的抵押物已注销登记作为理由之一,提出破产债权异议,并向破产清算案的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长城资产办的这一诉讼理由符合抵押物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基本法理,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丰沛公司所主张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在该债权及其抵押权同时转让后申请抵押物注销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影响抵押物注销登记即抵押权消灭的公示性,不能对抗第三人,重庆长城资产办基于抵押物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已申请注销登记的事实,主张该债权的受让人丰沛公司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抵押物注销登记效力的影响。抵押物注销登记即使无效,允许撤销登记注销恢复登记,在抵押物注销登记之日至撤销登记注销而恢复登记之日期间,抵押物注销登记期间抵押权消灭,其他债权人已经对抵押物主张权利的,也不受抵押物恢复登记的影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抵押物注销登记期间其他债权人已对抵押物主张的权利。
                                                                                   来源: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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